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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州討賬公司民間借貸糾紛,高居不下。趙鳴(化名)曾向黃雁(化名,女)借款9萬元,后來,黃雁手持一張被撕毀后重新粘貼的借條,將趙鳴告到法院,要求其返還欠款7萬元。這張重新粘貼的借條,證據效力如何?借貸中,該注意什么問題。
案情回放
官司經歷兩審
重新粘貼的借條扭轉結果
趙鳴和黃雁都是永春人。兩年多前,趙鳴向黃雁借了9萬元,趙鳴出具了張借條給黃雁。借條上,趙鳴簽了自己名字并按了指印。借條約定,趙鳴于當年4月10日前先償還4萬元,1個月后再還剩下的5萬元。
今年,黃雁手持一張被撕毀后重新粘貼的借條,將趙鳴告到法院,稱當初趙鳴向她借了9萬元只還了2萬元,剩下的7萬元,趙鳴一直拖欠著。為此,黃雁請求法院判令趙鳴還掉欠款7萬元并付相應的利息。
法院受理了此案。法院經審理認為:趙鳴向黃雁借款9萬元,后已償還2萬元,尚欠7萬元未還。黃雁提供的借條原件雖已被損壞過,但這并不影響該借條的真實性,能夠證明趙鳴向黃雁借款9萬元的事實,且該被損壞過的借條原件仍為黃雁本人所持有,足以證明趙鳴尚欠其7萬元未還的事實。法院于今年4月份作出一審判決,判處趙鳴需還欠款7萬元及相應的利息。
趙鳴對此判決不服,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。中院審理認為,趙鳴跟黃雁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,應予認定。后趙鳴出具給黃雁的“借條”被黃雁自行撕毀,事實清楚。由于黃雁在一審中提供的“借條”系其自行撕毀后又重新拼接粘貼而成的,存在著嚴重的瑕疵,不能視同書證原件,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,黃雁又未能對自行撕毀“借條”作出合理解釋,故其主張趙鳴尚未還清欠款缺乏充分依據。一審以存在嚴重瑕疵的“借條”單獨作為定案依據,認定事實錯誤、判決錯誤,應予糾正。
中院終審撤銷永春縣法院的一審判決,并駁回黃雁對趙鳴的訴訟請求。
本案是因民間借貸行為而產生的糾紛,在處理本案中主要是要解決黃雁提供的“借條”的證據效力問題。
粘貼借條不等同于原件
黃雁在一審中提供的“借條”是一張由其自行撕碎后又重新拼接粘貼起來的“借條”,但其又未能闡述清楚該“借條”被撕毀的具體原因并作出符合情理的撕毀解釋。該“借條”已不具備完整性,不能客觀地反映出當時雙方在借款還款時的真實情況,存在著重大的瑕疵,其效力已不能等同于書證原件,可采信度較低。
趙鳴主張是因其還清欠款后由黃雁將該“借條”撕毀的,該主張較符合交易習慣。鑒于該“借條”存在著嚴重的瑕疵,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,黃雁又未能對其自行撕毀“借條”作出合理解釋,故黃雁僅憑借該“借條”主張趙鳴尚未還清欠款之事實缺乏充分依據。原審僅以黃雁持有該“借條”而未考慮該“借條”在形式上所存在的重大瑕疵,就判決上訴人償還上述欠款不妥。
斷案要參照民間情況
這個案件告訴我們,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、關聯性和合法性。本案中,黃雁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,雖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的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和法定情形,但該“規定”第六十四條: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,全面、客觀地審核證據,依據法律的規定,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,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,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。
本案中,黃雁手中雖持有趙鳴親筆書寫的借款條據,但該“借條”系撕碎后重新粘貼的,已不具備完整性,存在重大瑕疵,鑒于該“借條”均由黃雁掌握,其又不能合理解釋“借條”被撕毀的原因,則直接影響到該“借條”的真實性。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的民間交易習慣,借貸雙方當事人在還清借貸款項時,借款方都會將所立的借條收回或撕毀,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時所提供的證據系已被撕毀的“借條”,其證據效力已低于形式完整的借條,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證據被撕毀的合法情形。因此,二審法院以該“借條”存在重大瑕疵、證據效力較低為由,改判駁回黃雁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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